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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怎么样(12/15收集汇总)

发表时间:2023-12-15 00:03:20  来源:资讯  浏览:次   【】【】【
  本文收集汇总于12/15日,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怎么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怎么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

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怎么样

  本文收集汇总于12/15日,今天给各位分享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怎么样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江苏省城镇供水安全保障中心怎么样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问题一、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
      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节约用水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范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应对活动,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城乡供水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第七条 在城乡供水工作中,应当加强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保障饮用水水质,促进节约用水。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供水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保护供水设施的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省城乡供水规划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卫生等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相关供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城乡供水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有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不具备双水源条件的地区,应当依法建设地下水或者与相邻地区联网供水等应急供水水源。应急供水水量、水质应当符合城乡供水应急预案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和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的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限期关闭乡(镇)村水厂,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城乡一体化供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乡(镇)村水厂应当加强管理,规范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卫生、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参加。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第十五条 新建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用户的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问题二、【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意见】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施意见
    为切实改善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障城乡居民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安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南京市水资源保护条例》、《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水是生命之源,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控制性要素。全县14座镇级以上水厂,除洪蓝镇渔歌水厂、柘塘镇水厂在河道取水外,其余水厂均在中小型水库取水。目前,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中小型水库水质为Ⅱ-Ⅲ类,尚能满足国家地表水饮用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地内河水质为Ⅲ-Ⅳ类,阶段性能满足国家地表水
    饮用水质标准。近年来,由于部分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开发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开挖精养鱼池以及水库围网养殖、不当投饵等直接或间接破坏和污染水源的行为时有发生,加之农业面源污染,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有下降趋势,对全县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水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已刻不容缓,迫在眉睫。
    二、明确全县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和目标要求
    (一)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范围。根据《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溧水县水资源管理办法》,划定我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方便、中山、老鸦坝、卧龙、姚家、赭山头六座中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的库区为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校核洪水位以上的1000米范围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1000米以上汇水区域为准保护区。
    作为饮用水源地的小型水库:汛限水位以下的整个水域为饮用水源地一级水源保护区;汛限水位以上的汇水区域为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石臼湖、新桥河、云鹤支河整个水域为饮用水源地二级
    保护区,其汇水区域为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其他小型水库、天生桥河、秦淮河一、二、三干河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来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为特别禁区。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总体目标。根据省政府对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的水质目标要求,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2010年前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水质2010年前须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维持目前水质,逐步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要求。
    在饮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排放含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硫、铬、氰化物等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化学制浆、制革、电镀、印制线路板、印染、染料、炼油、炼焦、农药、石棉、水泥、玻璃、冶炼等建设项目;排放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有机毒物控制名录中确定的污染物;建设高尔夫球场、废物回收(加工)场和有毒有害物品仓库、堆栈,或者设置煤场、灰场、垃圾填埋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其他建设项目,或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除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设置排污口;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其他建设项目;炸石、取土、采砂、放牧等破坏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的行为;围垦河道和滩地,从事围网、网箱养殖,或者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从事旅游等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在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非自然的养殖;在滩地、堤坡种植农作物;设置生产生活垃圾、粪便、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所和转运站;进行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及其他活动。
    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特别禁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规定的禁止行为外,禁止游泳、船舶停靠等一切有害水源水质的活动和行为。
    鉴于卧龙水库、老鸦坝水库水域开发现状,其水源地的保护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
    三、全面落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措施
    (一)加强项目管理。
    1、严格项目审批。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和设施;在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不得审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增加氮、磷等有污染的项目;在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不得审批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旅游宾馆、饭店、人造景观、娱乐设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局、市容局、卫生局、旅游局、农林局)
    2、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推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化肥、农药对水源的污染。到2010年,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种植面积占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的比重达80%以上。(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工商局、环保局、县开发区、林场、各镇政府)
    3、实行自然养殖。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取缔规模畜禽养殖,在保护区水面实行自然养殖。2008年底前赭山头、姚家水库实行自然养殖,2009年在其他中型水库全面实施自然
    养殖。(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农林局、市容局、建设局、国土局、开发区、各镇政府)
    (二)加强污染治理。
    1、开展污染源普查。2008年底前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现有污染源普查登记工作。(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农林局)
    2、整治现有污染源。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污口,在2008年底前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对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已建的排放污染物或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和设施,进行限期整改达标排放,对整改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在2009年前关停或者搬迁。(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发改局、工商局、安监局、供电公司、县开发区、各相关镇政府)
    3、建设城镇综合污水处理设施。2008年8月底前建成2万吨/日县城综合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并投入运行;2010年,规划建设二期2万吨/日县城综合污水处理厂和截污管网,使县城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0%。其余7个镇要抓紧建设城镇综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县建设局、水务局、环保局、各镇政府)
    4、建设垃圾收集处理系统。2009年建成县垃圾填埋处理场;至2010年,城区新建垃圾中转站5座,公共厕所30座,新建镇区垃圾中转站7座;实施“组保洁、村收集、镇中转、县处理”垃圾收集、中转、处置模式,使镇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80%;大力实施农村改厕工程,使城镇卫生厕所建设与管理达到国家卫生镇的标准,无害化厕所达到90%以上,卫生厕所达到100%。建立旅游景区垃圾分类、回收、处理系统,普及景区无害化厕所,保护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县市容局、卫生局、旅游局、环保局、建设局、县开发区、各镇政府)
    (三)加强工程建设。
    1、水源工程建设。积极组织实施6座中型水库、保护区范围内7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清淤、改造、扩建当家塘;逐步推进区域供水,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推进自来水深度处理;开展备用水源论证工作,加紧备用水源和应急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的供应。(责任单位:县水务局、建设局、卫生局、财政局、国土局、各镇政府)
    2、生态工程建设。积极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和生态恢复治理;在一级饮用水水源地范围内,规划建设100米生态隔离
    带,减少水土流失,涵养水源,净化水质;在秋湖山、东庐山、无想山等山丘区规划建设森林公园;加快生态修复,对关停矿山实行生态恢复治理,治理率达90%。(责任单位:县农林局、农业资源开发局、环保局、旅游局、国土局、水务局、财政局、发改局、各相关镇政府)
    (四)加强执法监督。
    1、加强日常巡查。建立饮用水水源地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可能影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行为。(责任单位:县水务局、环保局、卫生局、供水企业、各镇政府)
    2、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应相互协调、相互配合、联合执法,杜绝水污染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水务局、卫生局、建设局、市容局、国土局、农林局、纪委(监察局)、公安局、发改局、广电局、法制办、供电公司、县开发区、各相关镇政府等)
    3、加强舆论监督。制定专项宣传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普及环保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环境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深入开展。(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教育局、环保局)
    四、切实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成立全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导小组。由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县长任副组长,县委组织部、宣传部,县发改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局、审计局、物价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务局、农林局、市容局、卫生局、旅游局等部门和县经济开发区、水源地镇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
    (二)明确责任。饮用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水源地保护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人民政府对本区域水源安全负总责,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要求,各司其职。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和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审核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把好项目关;积极开展水源工程和生态工程项目立项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根据区域供水规划,指导各镇开展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建设。
    县环保局负责提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并组
    织实施,牵头负责污染源的取缔工作;对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其立即整改或停止污染行为,对整改不达标的予以取缔;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县农林局负责在水源地上游发展生态农业,加大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的推广力度,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带建设,减少农业面源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
    县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拆除饮用水水源地内违章建筑,做好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镇村垃圾处理场建设工作,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县建设局组织实施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编制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镇、村建设规划,组织指导相关镇实施建设规划。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安排常规经费,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修复、水质监测,重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隔离带、应急备用水源建设和区域供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工程建设。
    卫生部门要加大对水厂出厂水水质的监督检查力度,增
    加监测频次,并将监测结果予以通报。对水质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依法查处,减少供水企业本身造成的供水安全隐患。
    国土部门要加快关停矿山的生态修复治理,关停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采矿企业。
    交通部门要加强航行船只的污染治理工作,取缔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水面上游船的使用。
    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做好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引导群众自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按照区域供水规划,推进区域供水,加强供水设施建设,推进自来水深度处理,保障供水安全。
    (三)建立补偿机制。
    财政应加大投入,建立补偿机制,每年要从新增财力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用于水源地保护带内涉及农民或其他组织利益的补偿,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100米生态隔离带、应急备用水源和补水线项目等建设。(责任单位:县财政局、环保局、农林局、水务局、相关镇政府)
    五、强化考核,严格奖惩
    (一)县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作为考核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干部政绩的硬指标,纳入镇千分制考核和机关部门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和“问责制”。(县纪委、组织部、县委办、政府办)
    (二)县人民政府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保护水源、防止水污染工作成绩显著的;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提出合理建议或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成效显著的;依法打击破坏饮用水水源地行为成效显著的;检举、控告违反本实施方案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其他对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有利的行为。(责任单位:县政府办、财政局)
    (三)县人民政府对有下列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审批建设项目,造成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的;未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时限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建设项目、设施的;发生水污染事故及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影响正常供水时,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采取紧急措施的。(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局)、组织部、人事局)
    (四)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严处罚。
    本实施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附:溧水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名录附一:
    溧水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名录
    赭山头、姚家、无想寺、东方水库水位以青岛为基面。
    附二:
    溧水县饮用水水源地准保护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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